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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Bwin必赢国际官网

2025/01/27

  Bwin必赢国际官网Bwin必赢国际官网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万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请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抓好落实。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应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五条区农业农村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区财政局按照行业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在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会计委托代理等工作。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配备1-2名具备财务管理能力的专(兼)职业务人员,至少有1名专职的财务人员从事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工作。村设1名会计和1名出纳,具有经济条件的村,村会计岗位可以聘请专职会计,也可以采购三方机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委托代理服务,出纳由综合治理专干或综合服务专干兼任。

  (三)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政策运转和高效工作;

  (四)负责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状况及财务公开情况,监督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一)遵守和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责,如实反映村集体经济运行情况。

  (二)监督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出纳报送的票据和审签流程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退回。

  (三)按规定设置各类账簿,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按时完成会计年报及其他财务统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集体资金的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年度账务处理完成后,打印账簿及报表归档。

  (四)负责监督出纳对《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等收据的领、核、销工作。

  (五)对村各类经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与出纳核对账目,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

  (一)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货币资金收付业务;

  (三)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会计核对账目、与银行核对存款、与库存核对现金及有价证券,做到账款相符;

  (五)定期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汇报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村财公示公开等。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活动必须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决定。

  第十二条重大经济活动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征地补偿费分配、地票资金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薪酬补助和奖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费用报销程序和标准,集体“三资”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确定,购置或者处置固定资产、承接农村工程建设、劳动服务及商品采购项目,经营性投资,用集体资产进行抵押担保融资,重大资金支出,以及其他有关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及管理事项等。

  第十三条重大经济活动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由理事会提议,村党组织和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大会(代表)大会决议,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会议形式决策,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决定,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在线上线下公示公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理事长)组织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监督执行,实施结果向成员公示公开。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除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监督外,应坚持民主监督制度。

  第十六条监事会负责对本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二)列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关于财务预决算等重大财务活动,监督决策程序和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列席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招投或公开协商会议、合同签订等活动,监督、检查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四)审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在财务凭证上签注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原始票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监事会在审查收支情况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的,有权报告村党组织和上级党委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上逐笔逐项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应通过微信小程序、“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多种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1)财务计划;(2)各项收入;(3)各项支出;(4)资产资源明细及处置情况;(5)债权债务明细;(6)收益分配;(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8)其他应向成员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月(季)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成员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一是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及分配情况;二是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三是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四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五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资金集体收益部分收支情况;六是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一)出纳对每月(季)各村财务收支所有票据,以“日记账”的格式制成逐项登记,建立公开明细表,每一笔收支注明时间、金额、涉及账户、来源、用途以及经手人、签批人、审核人。

  (二)公开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审核: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出纳、监事会对明细表逐项进行审核并盖章,形成财务逐项公开报告。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和微信小程序等形式每月(季)及时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公开时限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四)及时答复成员对公开内容的质询。成员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存档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财务公开资料须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成员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款项时,应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不得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取得收入。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应加强收入管理,及时足额收取各种款项。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在收款后及时足额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账户,出纳在存入资金时详细载明资金来源及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将资金收据连同进账单交会计登记、记账。上级或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补助和专项拨款、各种返还款和奖励资金等,由出纳与有关部门办理资金结算等业务手续,及时划拨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账户,严禁瞒报、少报收入、坐收坐支、混淆资金来源,坚决杜绝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的发生,确保各项收入纳入账内核算,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按相关规定开具正式发票,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收取往来款项可以使用全市统一监制的《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严禁无据收款或白条收款。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成员分配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按照“先批后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开支,各项开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定期报账制度,每月至少报一次,业务量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及时报账。出纳向乡镇(街道)进行报账时,各类资料必须整理齐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会计要对财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及时退回。

  第二十九条审批权限可参照以下标准制定,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经营性开支1万元以下的交监事会审核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1万元—10万元的经农村集体理事会和监事会审核通过后,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单笔开支在10万元以上的经农村集体理事会讨论和监事会审核通过后,还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

  非经营性开支3000元以下的交监事会审核后,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3000元—5万元的经理事会讨论和监事会审核通过后,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单笔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经理事会讨论和监事会审核通过后,还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条财务支出不能超出预算项目范围和限额标准。财务支出时,应按批准的财务预算方案填写财务支出预算审批表,列明财务支出明细项目及内容、金额。未列入预算支出明细项目、超出限额标准的支出不得审批。如因工作需求,确需增加支出项目、超出限额标准的,必须提出调整预算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再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附件材料齐备,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会计应对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或未按规定审核的原始凭证拒绝记账核算。

  正式发票:财务支出凭证必须使用经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一律不得使用收据或领条。一事一议等财政报账制项目,正式发票用于财政报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用复印件做账,加盖财政部门鲜章。

  付款凭证(自制原始凭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付款凭证主要用于内部往来款项,代收代付。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财务支出,也可使用付款凭证。付款凭证应当注明支出事由、经手人、收款人签字、收款方地址、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用途真实合法:开支内容要真实、合法,不能伪造事实、虚开发票入账;经手人必须注明用途并签字。

  要素填制齐全:支出票据必须有收款人签字、收款单位盖章,付款单位名称、时间、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主要内容完整、不能涂改。

  附件材料齐备:原始凭证的附件是指对原始凭证作进一步佐证、说明、细化的证明文件。如购买办公用品、招待费开支明细清单等附件材料要齐全;购买实物的附件材料,必须有验收证明;加班费必须有加班的证明材料;经集体讨论通过的,需附书面决议意见,加盖公章;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附批准文件复印件。

  超出预算范围及标准;原始凭证不规范;发票项目私自涂改的;没有收款人签字、收款单位盖章的;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签字的;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未经审核、审批同意的;没有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的大额开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事项,还需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签字认可的会议书面决议;

  (二)出纳将原始凭证和报账单提交监事会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监事会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出纳将原始凭证和报账单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理事长)审批,在“报账单”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四)出纳应定期将原始凭证和报账单上报乡镇(街道)审核,审核合格后填制会计单据交接单,交会计人员记账。

  第三十三条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性支出。生产经营性商务接待纳入管理费用开支范围,按照上年经营性收入5‰标准严格预算控制;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公款旅游,擅自用公款组织考察;禁止农村集体擅自举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每年1月底前应当编制全年财务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张榜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后存档;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度终结后1个月内应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一)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全年财务预算方案。

  对于非生产性开支(管理费用、福利支出、其他支出)要按明细项目进行预算,如经营管理人员工资、奖金、加班等各种补贴,办公费、交通差旅费、外出学习考察费、通讯费、报刊费,赞助费等。

  (三)执行。农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一经通过必须严格执行。未列入预算收入的项目不得直接用于增加预算支出,未列入预算的支出项目不得实施。如因工作需求,确需另行增加支出的项目,必须另外提出预算方案,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批后再行实施。

  (四)公布。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财务决算,总结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经监事会审核通过后,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公布,接受群众质询。

  第三十六条库存现金实行限额审批管理,最高不超过2000元,超过部分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三十七条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员代收的款项应在两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因公务活动需要预领款必须经审批人批准,在公务活动结束后七天内及时结清。禁止以不符合规定的单据充抵库存现金、公款私存私用或乱支乱用。

  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报账备用金管理制度,乡镇(街道)根据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确定备用金限额,一般在2000元以下。备用金只能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如差旅费、办公费等支出,不予支付往来款或工程款。

  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经济往来款支付除了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而且应通过万州区利益联结机制大数据监督管理平台审批和转账支付。

  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健全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价证券由村出纳负责保管。

  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至少每季度核对银行存款、盘点现金,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分配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可以分配的对象。

  第四十三条可分配收益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投资收益、其他收益等。当年应实现但未实现的预计收支应按“权责发生制”纳入年终决算,预计收益不得纳入当年分配,待实现后再进行分配。不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包括:地票收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所得部分、征地补偿费、上级专项补助、财政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及减免的税费、社会团体和他人捐赠的财物、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可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第四十四条提取管理人员薪酬补助和奖励资金可以按照不超过可分配收益的10%比例提取,分配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任职人员和从事具体经营管理人员,但不包括监事会任职人员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代表等监督人员。

  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可分配收益为上年度未分配收益与当年度已实现的经营性收益之和,应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成员分红资金—未分配收益”的顺序进行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据《章程》规定和本村本年度实际情况,在现行政策范围内民主决定分配方式、分配比例及额度,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分配的具体计提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按规定备案后提取。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以及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

  (二)提取成员分红资金。按照不超过70%的比例提取,用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

  (一)核算收益。在进行收益分配前,各乡镇(街道)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规定的各项收益。在此基础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和可分配收益。

  (二)制定方案。由农村集体理事会依据《章程》规定征求经营管理人员意见提出年度收益分配草案,报乡镇(街道)核准,形成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三)公开公示。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需在村务公开栏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公开期间内无异议为通过。

  (四)方案实施。按照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收益分配,成员分红可根据应收账款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分几次兑现,原则上每年度累计分红兑现不超过3次,但首次实施时间应在3月底前。严禁长期挂账不予成员分红兑现或者在一个年度集中收益分配,恶意提高集体经营性收益,提高薪酬和奖励比例。

  (五)结果公开。收益分配结果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签字(盖章)确认后在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六)备案管理。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实施情况报乡镇(街道)备案,由乡镇(街道)编制年度收益分配汇总表,报区农业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四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地票资金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各社级集体没有银行开户的,应纳入村级集体基本存款账户统一监督管理,设立专账。乡镇(街道)要对各村资金存取加强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款不得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禁止村社干部长时间、大额度保存集体现金或坐收坐支集体现金。

  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账户禁止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不准出借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禁止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确需以借贷方式处理集体财产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决定方可办理。

  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使用票据,除使用财政、税务专用票据外,其他面向村集体和农民的收支必须使用重庆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统一监印的收付款凭证,严禁使用白条收支票据。

  第五十条乡镇(街道)应指定专人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须建立票据领购、使用、注销登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票据实行换领制度,所有收付款票据必须收回票据存根联,并与作废票据、入账票据进行核对。如果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整改,待整改完成后方可领取收付款票据。

  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健全村级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按类别、用途、发生时间、数额、经手人、证明人等详细登记,增减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五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收或代支其他单位或个人资金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纳入账内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往来、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乡镇(街道)应当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第五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内部往来、应收账款,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对已经发生的各项坏账,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五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村级不良债务发生,对新增债务落实“谁举债、谁负责”的责任制度。严禁举债发放村干部报酬、补贴、村级办公和其他非生产性开支;严禁超出偿还能力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第五十六条依法属于集体的农用地(含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及沟渠、养殖水面、其它四荒地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资源,要全部纳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规范管理,并建立健全资源台账,逐项记录资源名称、空间位置、面积、等级、地上附着物等资料。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五十七条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Bwin必赢国际官网,如:集体果园地、集体机动地、宅基地复垦后耕地、土地整治后的新增耕地等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由发包方集体与承包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户自主经营。承包农户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集体)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引入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经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控等管理程序流转土地经营权,规范签订农村土地出租(入股)合同和居间服务合同,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采取公开协商或者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发包方依法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二)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经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招投标方案、招投标公示、招投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五十九条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重庆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承包、租赁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六十条集体资源其他方式承包的全过程及合同履行情况须在监事会全程监督下进行,每年公布一次合同执行情况,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和质询。

  第六十一条按权责发生制核算集体资源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约定收益,按规定落实管理责任。

  第六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加强审计监督。

  第六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村集体资金进行的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Bwin必赢国际官网、水利兴修、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大宗设备购置及安装项目等,包括上级财政资金补助并由农村集体承担实施的农田水利、农村交通、农村能源、农村通讯、农村环保、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生活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和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等。商品及货物采购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可参照本制度规定程序执行。

  第六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六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参照政府采购有关文件要求,经乡镇(街道)党委会研究决定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实施。参照政府采购规定造价以上工程项目的应采取公开招投标、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应急抢险建设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资产交易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报乡镇(街道)审核批准。

  (一)拟定建设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出村集体工程建设的初步方案,经监事会审核、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定。

  (二)建设方案的申报与审核。工程建设方案按照民主程序决定后,报乡镇(街道)核准。

  (三)建设方案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乡镇(街道)备案后确定的工程建设方案,必须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会议纪要、备案表、交易方案等,在村(社)务公开栏、村级有关活动场所、上级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7日。

  (四)建设前期准备。公示结束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确定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

  (五)招标投标、公开协商。参照政府采购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公开协商工作。

  (六)签订合同。中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中标单位在30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前,合同文本内容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定,签订后送乡镇(街道)备案。

  签订的合同,确需变更条款或解除合同的事项,事先须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定后方可执行,解除合同的情形下需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七)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中标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理事会负责项目管理,监事会负责监督,如有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可委托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共同进行监督管理。

  (八)设计变更。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任意变更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材料种类及价格,确需变更的,须在变更前报乡镇(街道)核准备案,原则上不得超出合同价的10%。超过并控制在工程合同价10%以内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变更预算超过工程合同价10%以上的工程,设计变更部分工程须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发包程序重新采购工程承建单位。

  (九)验收结算。工程竣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组织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和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工程结(决)算,工程量较大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确定。

  (十)资金拨付。工程款支付应根据工程进度严格按合同执行、以转账形式支付,发票应为规范的税务发票,一律不得使用自制原始凭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到乡镇(街道)审批建设资金时,必须凭乡镇(街道)备案表、合同书、验收单、监理报告(如有)、结算书、决算报告以及有关会议记录等,否则一律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六十七条自建工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工程应建立工程施工队伍和项目负责人,依据工程建设方案和施工图纸、工程预算签订工程建设绩效目标管理合同及安全责任合同,明确工程建设净利润目标,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专账和质量成本核算控制。报账时必须提供工程概预算、原材料采购、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的原始凭证和施工记录、工程结算单、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六十八条“联村公司”建设。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发展需要和尊重集体成员意愿前提下,通过全资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依法登记注册工程建设类公司法人,以完全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确保集体资金投资保值增值和经营风险可控。鼓励“联村公司”参与农村集体及政府投资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投标竞争,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第六十九条监事会对工程建设立项、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验收、工程决算、工程审计及资金支付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大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乡镇(街道)责令整改。

  第七十二条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万州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等相关规定文件同时废止,若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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